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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館際合作交換證管理辦法

借用館際合作交換證管理辦法

 

一、請攜帶有姓名或照片之個人證件以及押金新臺幣200元,至圖書館辦理借用。個人證件及押金於使用者歸還館際合作交換證後交還。使用者若遺失交換證,則以押金賠償。

 

二、若使用者蓄意破壞交換證,履次遺失交換證等保管不當行為,或持交換證進入友校圖書館表現不佳或失當,抑或長期持卡不歸還,圖書館有權依使用者借用情況以及持有期限,調整借期,嚴重者予以停權處理。

 

三、每人每次限借用1張,借期為7天,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則可續借。教職員工借期為1個月,可續借。若有學術研究之需求,以半年為限。館際合作交換證以資源互享為原則,數量有限且強調流通性,不適合個別讀者長期持有。使用者間應互相重視彼此權利。

 

四、借用館際合作交換證後,勿私下授與他人(包含校內、校外人士),亦不可入館後再將卡片轉與他人同時入館,造成管理人員困擾。若經查證屬實,係屬於嚴重違規,圖書館得以直接停權論處。

 

五、持館際合作交換證進入友校圖書館時,請勿攜帶食物、飲料入內,並應遵照友校校規或管理辦法使用館藏設施設備。若有借閱友校館藏,例如圖書、影音資料等,請準時歸還,避免遭罰。若遇縮短借期,請務必配合辦理,儘快歸還。

 

六、館際合作重視誠信與互惠,應以高規格的態度審視自身行為,勿因個人之表現,影響與友校持續合作,或任何造成不良觀感與困擾之表現。如此,本校圖書館除可以與友校持續進行良好互動外,使用者之表現也能為本校留下良好風評與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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