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體育組 / 實施計劃與辦法 / 學校校隊管理辦法

 磐石中學學校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       

                                                   1020902修訂

 

一、宗旨:

() 為配合全人教育,推行五育並重教育,學生專項興趣培養,並提升多元升學進路。

() 養成學生以學校為中心,重團體、重榮譽之團隊精神。 

二、辦法:

() 本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各代表隊)共成立:籃球、棒球(社團)、桌球(社團)等代表隊。每隊設指導教練一至二人。於參加對外比賽時,將視實際需要再行增減指導或管理人員。

() 各代表隊應參加教育局、部所辦之各項競賽。參加人員須依規定資格各隊指導教練報名由學務處體育組註冊

() 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經學務主任核准得選擇性參加教育局、部以外之社會團體所辦之各項競賽。

() 各代表隊經核准參加各比賽,依規定應報請公假出差經費補助,惟經費補助款項將依預算狀況而定

() 本校運動代表隊參加賽所得獎金與補助依規定個獎金歸屬個人,其餘獎勵金,應為教練、選手購買器材。

() 凡自隊或人參加校外各運動比賽時,須先向學務處報備核可後,方得參加。 

、校隊來源

(一)  凡由體育教師或各單項教練推薦,經體育組長、學務主任面談甄選、合格後,依本校體育績優學生保送項目,為該項當然校隊隊員,並依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分發至適合之學程就讀

() 參加校外各比賽及成績測驗績優學生得遴選為各代表隊隊員。

() 該項有興趣自願參加之本校學,並通過專項指導教練選拔通過者。

() 由各運動社團表現優異者,可經推薦成為運動代表隊。 

、運動代表隊隊員之規定

() 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資格

() 為代表隊隊員無特殊原因不退出該代表隊之各動。

※如以運動績優進來之運動代表隊成員,若違反規定,欲退代表隊,則將建議就讀    

() 凡被選為代表隊隊員,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動及比賽。

() 代表隊隊員態度傲慢不服從教練指導者,或其他老師糾正取消代表隊員資格

() 代表隊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行為必須遵守團體律與校規,凡違反者返校後,立即撤銷其代表隊隊員資格。

() 參加代表隊練、比賽、或服務有優現者,於畢業榮譽以茲

() 代表隊隊員於上課期間學校規定穿著服到校,練時則著合於校規規範之整齊運動  

() 寒暑日集時,應穿著體育服到校再換穿統一球衣練

() 代表隊隊員校外機構廠商訂契約廠商提供補助,需處報備,核可後方可協商相關補助事宜

() 所有代表隊隊員有義務協助支援校內各項體育活動競賽之辦理。

(十一) 代表隊應以榮譽為主,校外爭取校譽,校內保持榮譽,凡處分累計達一大過者,即取消代表隊資格。 

五、練

    每週一至週五第四節下課至第五節上課前、週末不可利用正常上課期間請假

   若第九節該課程有輔導課,應該以上課為主,練習時間再和教練協調。

   如遇有比賽加強訓練時,由指導教練提出並經學務主任及教務主任核可後辦理。 

六、參加校()外比賽獎勵辦法:

() 台灣區()比賽:

     大功

     小功兩次

     三名小功

     四名兩次

     四名以下照第四名

() 縣、市級比賽:

      小功兩次

      小功

      三名兩次

      四名

(三)人部()

      小功

      兩次

      三名       

※參加各比賽以團體人所得名次高於團體最高次敘 

、各代表隊懲處辦法:

(一)校外嚴重違反校譽者(打群架、挑釁、抽菸、吸毒、喝酒),經查明後記大過乙次,並退出該項代表隊。

(二)違反本校學生手冊之各項規範者,將依學生手冊中各項懲處規範辦理,情節重大或累犯者,則退出該項代表隊。

(三)態度傲慢不服從校規及教練指導者,記小過一次。

(四)在校園內態度傲慢、服儀不整,記小過一次。累犯達大過一次,即退出該項代表隊。

(五)在班上違反班規,經導師提報,必須無限期停止練習,一直到行為改善,導師認可、教練同意後,方可歸隊練習。

(六)比賽期間應專心一致,力求最佳表現,不可擅自脫離團隊自由行動。

(七)假借球隊練習,欺騙師長而在外從事其他活動者,記大過一次。

   運動績優進入本校代表隊之隊員,無故不參加練習及各項比賽者,視情節記小過乙次,上述情節累犯達三次,由教練簽署『退隊證明書』並依退隊懲處原則,建議輔導轉學就讀。 

八、本辦法體育委員會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修訂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youtube
youtube
youtube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