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日期:105年6月30日
第一次修訂:110年2月19日
第二次修訂:112年8月29日
第三次修訂:114年12月23日
一、 依據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73760A號『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修正規定』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D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9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A號令修定此補充規定。
二、 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本校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 專班辦理:
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得採部分數位平臺之學習,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課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至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 自學輔導:
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
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每節課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至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 隨班修讀: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三、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 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 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 學生每學期重補修學分數以12學分為上限。
八、 學生上學期之不及格科目可於下學期進行重補修;下學期之不及格科目可於下學年之上學期進行重補修。但高三畢業重補修僅能申請高三下學期不及格科目。
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