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磐石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2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
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第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遇有特殊事件者,專案簽獎。
五、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值日或打掃工作特別盡職者。
七、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舉發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參與團體活動或課業表現認真盡責。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有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五、按時繳週記(作業),內容充實者。
十六、其他符合於相關事實之表現者。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符合於相關事實之表現者。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有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依本校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
五、參加校外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其他符合於相關事實之表現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計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兄弟,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環保分類不落實或違反環保規定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以致影響他人學習,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四、上課(非放學)時間無故進入車棚者。
五、參與打掃期間,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活動進行,經規勸未改正者。
六、非社團活動時間,打牌、下棋,影響班級秩序,情節輕微者。
七、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以致影響他人學習者。
八、教學區(教室及走廊)內玩運動器材,影響班級秩序,情節輕微者。
九、出席學習節數期課程或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秩序及他人學習者。
十、在校內、外,口出穢言(如三字經等),情節輕微者。
十一、請假未依「學生請假規定」規範,於四日內完成者。
十二、騎乘車輛上放學未依本校學生車輛進出校園辦法規定,而係初犯者。
十三、騎腳踏車、電動自行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未戴安全帽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十四、上課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自行與同學交換座位。
十五、未經教師同意,擅自進入他人教室。
十六、參與班級團體活動未盡責,以致影響他人權益或活動進行者。
十七、同學間不當之觸碰,如牽手、接吻及撫摸身體各部位之行為,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十八、校內吃口香糖有破壞環境衛生或影響他人學習之狀況。
十九、違反本校『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辦法』者。
二十、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之行為,而係初犯者。
二十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及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而係初犯或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二十三、違反教室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要點,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違反學生訂購外食管理實施辦法,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騎乘車輛上放學未依本校學生車輛進出校園辦法規定,屢勸不聽者。
二、對師長同學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四、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持有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光碟;或出入禁止18歲以下人士進入之場所者。
七、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之行為,屢勸不聽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及走車道進出學校者。
九、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班級幹部或師長因執行公務之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上放學不遵守糾察或導護老師指引,情節輕微者。
十一、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文件。
十三、違反本校『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辦法』累犯者。
十四、學生使用網際網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人身攻擊、詐欺、毀謗、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
3、利用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4.、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五、未經允許帶筆記型電腦、IPAD、PSP………等進入校園者。
十六、在校內有攀爬、生火、玩炮竹或雷射筆、滑行、非相關課程時間丟球(如棒壘球、網球、高爾夫球等相關硬軟式球類或物品)等危險行為,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七、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拿取他人物品,經告戒或勸告仍不改善,並衍生爭議時。
十八、違反本校依據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範之防疫會議訂
定之各項防疫措施者。
十九、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
二十、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上放學者。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違反教室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要點,情節重大者。
二十五、違反學生訂購外食管理實施辦法,情節重大者。
註:屢勸不改者,以三次為原則。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或開車上放學者。
二、公然侮辱教、職、員、工、生者。
三、考試舞弊者。
四、在校外言行涉法,涉及公共安全並衍生民眾投訴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五、賭博、喝酒、吃檳榔(含攜帶)者。
六、冒用或偽造他人資料者,造成行政作業疏失及損害他人權益者。
七、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故意逃學者(不假外出放學前未返回學校者)。
十、有威脅、恐嚇、勒索等行為者。
十一、妨害校園及社會安寧、破壞公物及易肇生公共危險之行為。
十二、不當方法侵入學校網路系統,竄改電子資料檔案,情節輕微者。
十三、校內、外(或網路)發表不實言論,口出穢言,中傷他人者。
十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五、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六、販賣或轉移香菸電子菸(含網路上)。
十七、樹立幫派、參加不良組織、或其他違法行為,經警方來函告知屬實者。
十八、竊盜者。
十九、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
二十、以各種方式侵入校園網路伺服器,竄改學籍、成績或其他資料者。
二十一、校內販賣、使用電子菸者。
二十二、違反本校依據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範之防疫會議訂定之各項防疫措施者且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吸煙(含電子菸)之處分:吸煙者記大過一次,公然吸煙記大過兩次。
第十四條 打架,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經生輔組(國中部為學務組長)核定。
二、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國中部為國中部主任)核定。
三、警告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陳請生輔組(國中部為學務組長)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陳請學務處主任核定(國中部為國中部主任)。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五、記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第二十條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並通知家長。
第二十一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遭獎懲後,由學務處依書面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上本校申訴辦法,通知學生、導師及家長或監護人知悉。
第二十三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