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08年2月1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 用規範原則」。
(二)國教署 109.8.5 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A 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確保學生在校學習品質,避免不必要之干擾,以營造優質學習環境,特定本辦法管理。
三、定義: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適用對象:本校高中、國中部全體學生。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六、實施方式:
(一)本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應於進入校門前即關機,且不得戴藍芽耳機,並於每日上午08:10前將行動載具交由班級導師,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專用保管櫃統一保管。
(二)班級導師於每日放學時將學生行動載具發還學生,惟學生須於離開校門後 始得開機使用。
(三)上課期間如遇緊急事件須與家長聯繫,可向班級導師或學校教職員借用電話。
(四)如上課教學需求使用,得請任課教師申請領用,課程結束後仍需收回保管。
(五)國中部經向學務組申請核可後,始得攜帶行動載具。
五、違規懲處:
(一)進入校園不得戴藍芽耳機,經勸導仍不聽從者,記警告乙次。
(二)未依規定繳交保管(未開機)經查獲者,處警告乙次之處分,並繳至班級手機櫃待放學領回,且而後列入每日班級必繳手機名單。
(三)未依規定繳交保管且違規使用(開機)經查獲者,處小過乙次之處分,並由家長領回,且而後列入每日班級必繳手機名單。
(四)未能配合相關規定者,請家長到校共同協助輔導。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後,陳 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