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磐石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109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詔
113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詔
一、本校為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以維持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學生因事(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含夜間輔導課、假日輔導課、寒暑期輔導課)及活動均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三、學生因故無法到校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9點前,以電話告知導師或學務處人員(03-5223946 轉218、219或校安直播專線:03-5248187)並說明原因,以作為准假衡量之參考。於返校上課4日內填具請假證明,經導師批准後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銷假手續。
四、請假類別及請假手續: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者。
2.因代表學校參加活動不能到校者。
3.公假須經導師及相關單位(組長、主任)證明並填寫公假單方為有效。
4.公假申請人(處、室、科主任或組長)向學務處領取公假單填妥後,由申請人加蓋職章,請導師簽章後擲交學務處生輔組彙辦。
5.各項長期固定勤務請於開學2週內提出申請,臨時勤務請於前1日提出申請,逾期不再補辦。
6.公假應於事前,請相關處室及導師審核完畢,並在當日繳交,否則不予准假。
(二)事假:
1.須有前一日或當天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來校或電話請假,批淮後始為有效。
2.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電話請假,否則作曠課論。
3.考試期間不得請假,如因特殊事故請假需事先向教務處核備始准予請假。
(三)病假:
1.須有監護人之申請書並檢附就醫證明。
2.三天以上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請假證明暨醫師診斷書。
3.在校因病必須離校者得經健康中心證明,並連絡家長後外出。
4.上課時間時,當日早上請家長先以電話向導師請假,於來校上課4日內持就醫證明併同請假卡向導師及權責人員請假。如因重大病故,家長得先以書面報告向導師及學務處報備,俟來校上課4日內持醫院證明併同請假卡向導師及權責人員請假。
(四)生理假:因生理期致無法正常上課,得請生理假,每月1日,以生理假列計。
(五)婚假:視同事假,限以本人結婚請柬辦理請假;考試期間不得請婚假。
(六)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假: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或照顧幼兒請假者 ,視同公假,但不列入全勤。因分娩給分娩假56日(含例假);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28日;懷孕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學生欲請假者,須檢附醫院證明書或生產證明辦理。
(七)喪假:
1.父母:七日。
2.兄弟姐妹:三日。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三日。
4.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一日。
前項假期中,須檢具戶籍機關證明或死亡證明書或訃聞辦理請假。
(八)身心調適假:每次請假為半日或1日為單位,每學期以3日為限。學生如因身心不適因素須請假,到校前須由家長(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導師(如未事先通知事後不得補請,除持有專業機構之診斷證明),返校後出具家長(實際照顧者)同意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到校後如需提早離校者,須聯繫家長(實際照顧者)取得同意後循臨時外出模式離校,返校後出具家長(實際照顧者)同意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不適用身心調適假。
五、學生到校後上課中途離校之請假規定:
(一)病假:學生先至健康中心請護理老師開具「病假外出單」,並請導師簽名後至學務處生輔組核准外出,得視病情或家長意願,要求學生「就醫返校」或「就醫返家」;病癒到校上課4日內持就醫證明(看診收據或醫生證明)併同請假卡經家長、導師簽名向權責人員請假。
(二)事假:學生持家長開立請假證明向導師領取「臨時外出證明單」,經導師與家長聯繫確認簽名後,由學務處(教官室)簽名(由學校處室主任、組長、校安、職員以上人員)核准外出;到校上課4日內持家長事假證明與簽名,併同請假卡經家長、導師簽名向權責人員請假。如學生臨時請假,請家長通知導師並按上述程序辦理請假外出。
六、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本校生輔組另於每週綜整學生異常缺曠情形,並以書面告知學生家長。
七、准假權限︰
(一)教官或校安人員:2 日(含)以內。
(二)主任教官或生輔組長:3日以內。
(三)學務主任:4 日至 6 日(含)以內。
(四)校長:7 日以上。
(五)段考期間須會簽教務主任
八、一般規定: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各項競賽或規定集會者,須辦理前項請假手續,否則其缺席與上課缺席同論。
(二)學生課外因事臨時外出者,必須向導師及學務處請假外出,並於規定時間返校銷假,逾時不返校者以曠課論。如未經請假外出者,以不假外出論,不假外出未返校者以逃學論。
(三)公佈之缺曠課統計如有遺誤等情形,在公佈後三日內到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時概不受理。
(四)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點名冊,須經當日授課老師證明方能更正。
(五)請假程序,憑請假證明及請假單填妥後送請導師核准或家長等相關人員核准後方為有效,且應於返校上課後四日內完成請假手續,四日內未完成請假者記警告。【請假者請於學校網站下載或影印請假卡】。
(六)請假所附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經查明時,除將已缺席之節次作曠課論外,並予記大過處分。
(七)請假時請假卡需經家長、導師簽章後再送學務處核假。4日內之計算係以請假後到校上課起算,扣除例假日。
(八)段考、期末考及技能檢定期間,除遭重大事故,或本人患病外(需提出醫院證明),概不得請假。
(九)考試期間請假,不論時間長短,一律須經學務主任核准並會簽教務處,始可參加補考。
(十)學生非因特殊情形,一律不准續假或事後補假。
(十一)特殊情形補假權責一律由生活輔導組審核,並按權責逐級核准。
(十二)學生連續日期之請假不需分欄填寫,僅需填寫同一欄位即可。
(十三)學生逾期請假,得於請假日翌日起一個月內時間完成補請假申請,逾期不予登錄。
(十四)學生未進入教室上課,十分鐘以內以遲到論;超過十分鐘以曠課論。
(十五)學生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九、本規則經學生、家長及教師代表於學生手冊會議決議及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請假紀錄卡(點我下載) 學號:
班 級 | 高中部/ 科 年 班 | 座 號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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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 日期 | 請 假 時 間 | 請詳述請假事由 (由家長填寫) | 家長 | 生輔組長 | 校 長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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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自 節至 節 (輔) □第八節□第九節 (多元學習)自 節至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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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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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自 節至 節 (輔) □第八節□第九節 (多元學習)自 節至 節 |
| 家長 | 生輔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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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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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自 節至 節 (輔) □第八節□第九節 (多元學習)自 節至 節 |
| 家長 | 生輔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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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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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自 節至 節 (輔) □第八節□第九節 (多元學習)自 節至 節 |
| 家長 | 生輔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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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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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請假規範:
1.應提出就醫證明(2日以內:看診收據、健康中心證明,3日以上:診斷證明)
2.當日臨時病假,由家長以電話向班導師請假之證明。
3.應於返校後四日內完成請假,逾期或無任何證明者,以事假論之。
★喪假應檢附訃文辦理請假。
★事假應於前一天或當日上課前由家長、學生來校說明或電話告知班導師請假,未完成者,以曠課論之。
★依「學生請假規定」,未於四日內完成銷假者,請檢附警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