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30日 111-2學期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113年8月29日 113-1學期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壹、依據:依教育部111年03月0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6379A號函「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訂定之。
貳、目的: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學生成長生理需求,並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參、實施方式:
作息時段 | 週一至週五 |
第一節 | 08:10~09:00 |
第二節 | 09:10~10:00 |
第三節 | 10:10~11:00 |
第四節 | 11:10~12:00 |
午餐~午休 | 12:00~13:00 |
第五節 | 13:10~14:00 |
第六節 | 14:10~15:00 |
第七節 | 15:10~16:00 |
打掃時間 | 16:00~16:20 |
放學時間 | 16:20 |
課業輔導 | 16:20~17:10 |
肆、注意事項
一、週一至週五到校時間為08:10,每週五朝會改為每月月會辦理。。
二、午餐時間為12:00~12:30,全體學生一律在校內用餐,不得外出,若晚上有參加多元學習課程,則放學時間及第八節課不得外出。
三、遇有特殊情事須外出者,按規定填寫外出單,並於四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四、午休時間為每日12:30~13:00止,全體同學(除公假外)須在教室休息,若有干擾他人午休或在校內違反校規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五、放學時間為16:20,參加課業輔導者於17:10放學。
六、每節課上課鈴響完畢後10分鐘內記遲到,逾10分鐘者為曠課。
七、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九、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