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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教育 / 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通報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60015633號
主旨:有關校園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定親密關係暴
力事件之通報,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業自105年2月4日施行,有關事件通報及相關處理,前經本部於105年2月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09235號函(諒達)轉知,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12日召開「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之相關決議辦理,先予敘明。
二、依上開法律所定,16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請依以下說明辦理並周知:
(一)18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上開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於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之前提,倘18歲以上學生因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有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或需求,則請通報人員於「關懷e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
點選「線上通報保護事件」,並依通報指引(如附件)勾選填報「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以提供社工作為開案評估及連結後續相關服務資源之依據。並即於本部校安系統通報(安全維護事件項下--家庭暴力事件--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二)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請於知悉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因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遭受身心傷害時,於24小時內至上開「關懷e起來」網站點選「線上通報保護事件」,通報兒少保護案件(被害人年齡勾選未滿18歲),並即於本部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項下--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三、上開校安通報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倘106年1月份已有學生發生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則請於校安系統以續報方式修正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