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
推動家庭教育工作實施計畫
臺、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為增進家庭生活知能,加強倫理道德,培養學生的責任感,以健全其身心發展,維繫家庭幸福,建立祥和社會,另「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貮、目的
一、 為強化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本案希冀透過補助計畫協助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輔導老師及導師提供家庭教育之進修課程與訓練,以提升其相關家庭訪問知能。
二、整合及利用各項資源因時制宜,進行家庭訪問,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協助各校發展學校本位之家庭教育。
參、補助對象
本署所屬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肆、期程
一、 計畫實施期程:即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二、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伍、補助內容及基準
補助辦理引發教師家庭訪問動機及培訓教師家訪溝通技巧及素養之增能課程。
補助學校全面實施家庭訪問相關人員(如教師、社工、里長及其他)之交通補助費。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提供家長相關諮詢或輔導,補助經費邀請專家、機構或團體,協助學校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補助基準係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業務費項目編列,以經常門為限,專款專用,每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0萬元為限,本署得審核各校計畫內容,及評估本署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陸、經費申請及結報
一、 經費申請:請於期限內將各項議題計畫申請書及本署經費申請表(如附件1、附件2),函送本署學務校安組(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承辦人:楊念慈小姐)辦理,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經費結報:受補助學校應於106年7月31日前備妥本署收支結算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書完成結報。
三、 成果報告書請檢附各項訓練課程之活動名稱、照片、參加對象、簽到表、活動內容摘要及家庭訪問辦理情形及輔導紀錄(如附件4)等相關資料。
柒、經費來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預算勻支。
捌、督導考核與獎勵
一、 各校請依申請補助內容,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訪視。
二、 計畫實施績優學校,提送本部(署)重要會議表揚。
所報計畫若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繳回補助款外,依法予以糾正或扣減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計畫辦理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及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