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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 / 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新竹磐石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1100121日修正

壹、依據:

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及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貳、處理原則:

一、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二、如需轉介就醫,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連絡將學生帶回家照護,或協助護送到醫療院所醫療,使學生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及適當的處理,使傷害降至最低及不延誤就醫時間。

三、如有危及生命或重大傷病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

参、組織編制及執掌

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人員及執掌如下:

職稱

分工職責

學務主任

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主任教官

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體衛組長

1.協助健康中心執行相關檢傷及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2.於護理師護送學生就醫時,代理健康中心職務。

高、國中部護理師

1.協助傷患就醫。

2.緊急救護、與醫療單位聯繫、後續追蹤事宜。

教官

協助就醫及支援現場救護工作及協助與家長聯繫。

導師

協助送醫及支援現場救護工作,與家長聯繫及後續追蹤輔導。

任課教師

協助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教務處

安排護送人員(教師)之上課班級代課及請假事宜。

人事室

安排護送人員請假事宜。

輔導室

協助重大傷病之壓力處理,並協助學生情緒調適、心理重建。

肆、當地緊急醫療體系聯繫:(護送就醫地點以就近學校的醫院為原則)

ㄧ、啟動緊急醫療網:119

二、新竹市政府衛生局:(03)572-3515

三、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03)532-6151

四、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03)611-9595

五、新竹國軍醫院:(03)534-8181

六、南門綜合醫院:(03)526-1122

七、東元綜合醫院:(03)552-7000

伍、處理辦法:

一、緊急傷患處理原則:

()報告程序(即時報告)

目擊的教職員工或學生à健康中心護理師à主任教官à學務主任及班導師à校長。

()一般狀況可行動者(無立即危及生命狀況)

由現場教職員工或學生初步處理(如加壓止血等),並護送至健康中心處理。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危及生命狀況)

由現場教職員工或學生進行初步急救並立即通知健康中心,護理師前往評估及處理。如有危及生命或重大傷病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

()學生在校外發生傷病,接獲通知員工應通報教官室與生輔組協助處理,並視需要通知學務處主任及校長。

()例假日在校學生發生傷病時,由教務處或當日值班人員協助處理,並視需要通知學務處主任及校長。

二、護送傷患就醫:

 ()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須送醫但未達需救護車護送時:

          1.由護理師或導師先聯絡家長,請家長前來帶同學就醫。

          2.若家長不克前來,但仍須送醫時,學校派員護送就醫,護送人員次序為:

    高中部:                     國中部:

(1)班級導師。                (1)班級導師。

(2)學務人員。                  (2) 學務人員。

(3)護理師。                  (3)護理師。

職員排序為:學務處職員(高中部:體衛組長à衛生組幹事à訓育組長à生輔組長。國中部:學務組幹事à學務組長)à總務處職員à教務處職員(各處室職員次序由處室主管排序)。

(4)校運會、校慶或學校辦理重要活動期間,由籌備會另外安排職員輪序。

()經健康中心護理師評估狀況後,需聯絡救護車,但未達立即性危及生命或重大傷病事件導致意識不清或昏迷時,護送人員順序同上。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危及生命之虞),需聯絡救護車,且為重大傷病事件導致意識不清或昏迷時,由導師陪同就醫,如遇護理師協助送醫健康中心如無人駐守,由學務主任指派相關人員進駐代理。

三、護理師於送醫前之緊急照護與送醫處置:

()進行急救處置:

1.初級評估:生命徵象評估及維持。

2.二級評估:身體外觀狀況評估及初步處理。

3.進行相關急救並啟動119緊急醫療系統。

()衛生組長協助急救處置,由主任教官及生輔組或授課教師協助通知家長、導師。

()護理師隨同救護車護送學生就醫時,健康中心如無人駐守,由學務主任指派相關人員進駐代理。

四、相關事宜

()護送傷患就醫的人員,教職員及學生一律公假。

()護送傷患人員往返之交通津貼,以計程車資計算,由健康中心統一向家長申請經費支應。

()護送就醫的車輛,若為一般情況的傷患,可由計程車護送;評估須以119救護車護送,護送人員則隨車搭乘救護車護送就醫。

()學生以救護車送醫後,健康中心應填寫送醫紀錄表,將相關資料及處理過程,以書面陳校長及有關單位核閱。

陸、本要點經主管會議議決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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