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目 錄
1.本校簡史……………………………………………………1
2.校歌…………………………………………………………2
3.學生成績考查辦法…………………………………………3
4.學生獎懲實施要點…………………………………………5
5.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10
6.生活輔導實施要點…………………………………………14
7.學生服裝儀容實施要點……………………………………16
8.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17
本校簡史
本校係天主教新竹教區首任主教杜寶晉主教,於民國五十年受派任後,鑒於新竹地區莘莘學子進學匪易,乃決意創校,因此杜主教為籌措建校資金,展開一系列勸募之旅,從美洲到歐洲,從城市到鄉村,終於民國五十二年春集資置地創建。命名「磐石」,取自聖經中耶穌對西滿伯多祿所說的話:「你是伯多祿,意即磐石,在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之門絕不能戰勝它。」(瑪十六:18)以示景慕使徒聖伯多祿,仰企其奠基教會之固且厚也。
民國五十九年,本校前董事長 杜寶晉主教有鑒於新竹地區失學青年日增,俾使彼等增加就學進修機會,並期能消弭社會問題於無形,特增辦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民國六十四年增設電工、綜合商科。民國七十六年實施新課程改為電機科、商業經營科、機械科。民國九十年商業經營科改為資料處理科。主要培養社會工商之基層技術人才目前編制班有資料處理科共6班,學生總人數220人。
本校創校以來歷經多位校長為磐石犧牲奉獻,遂有今日磐石之面貌:李校長平和神父為創校校長,學校從零到有,李前校長辛苦造就功不可沒。接著陳校長驊騮副主教、賀人龍神父、范校長文忠神父三年一任,接續經營。
民國一百零二年適逢磐石建校五十週年,陳方濟秘書接任本校第八任校長,秉承教會精神,以「愛」為出發點,建立校園特色,永續經營發展,塑造優質的校園與文化。
校 訓
誠 樸 勤 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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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5 6 5·4∣5-3 5·3∣22·3 4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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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德進 業 精誠 報國,使博 愛真理 永耀恆 光。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83878B號令訂定
108年8月1日施行 109年5月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四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及節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第 六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本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七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
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 八 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科目修習節數不同時,其學年學業成績依各學期修習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學業成績為學年學業成績。
第 九 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但其單一科目第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五十分且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及格時,學年學業成績經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學業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本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本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
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
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
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
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調整情形。
三、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四、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 十一 條 學校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
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第 十二 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第 十三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
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 十四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及科目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第 十五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成績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十六 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採計與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採計與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第十六條之二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第 十七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十八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第 十九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 二十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二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學生學習評量,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103年1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取整數,小數點後第1位四捨五入。
第三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以日常及定期評量成績依下列比率計算;但各科目得因科目性質不同,由教學組協同各教學研究會調整其占分比例:
一、舉行一次期中評量之科目:
(一)日常評量40%
(二)期中評量30%
(三)期末評量30%
二、舉行二次期中評量之科目:
(一)日常評量40%
(二)期中評量40%
(三)期末評量20%
三、未舉行期中評量之科目:
(一)日常評量80%
(二)期末評量20%
四、實習科目:
(一)技能評量60%
(二)職業道德評量30%
(三)相關知識評量10%
第四條 藝術領域、生活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全民國防教育等科目,每學期評量次數、時間及方式,由教學組協同各教學研究會訂定。
第五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因公、因重病、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非前述原因請假者不准補行考試。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考試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一、因公、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其成績依補行考試成績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其成績依補行考試成績實算之。
三、因重病未住院但持有診斷證明書,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未滿60分者,依補行考試成績實算之。
(二)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80%核算之。
四、因特殊事故,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未滿60分者,依補行考試成績實算之。
(二)成績超過60分者,以60分登記。
五、因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免補行考試學生,其成績以當學期參加任何一次定期評量最高成績計算,但定期評量各次均無法參加者,該科目僅以日常評量成績計算,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未滿60分者,依原成績登記。
(二)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80%核算之。
第六條 學生於學期間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本校將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學生於開學日起,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8日,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辦理註冊、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休學。
第八條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
四、符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五)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值日或打掃工作特別盡職者。
(七)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舉發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有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五)按時繳週記(作業),內容充實者。
(十六)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五、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有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違犯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禮節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環保分類不落實或違反環保規定者。
(四)上課時不專心聽講者,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五)上課(非放學)時間無故進入車棚者。
(六)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者。
(七)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情節輕微者。
(八)未依會客須知,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打掃不盡責,經規勸未改正者)。
(十)在校期間,打牌、下棋,影響班級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二)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三)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四)教學區(教室及走廊)內玩運動器材者。
(十五)上課吃東西,屢勸不聽者。
(十六)上課鈴聲響後,未立即進教室,且屢勸不聽者。
(十七)使用校園網路違犯下列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任意轉載。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6、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8、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小過乙次,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十八)未經報備私自訂購外食(含飲料)者。
(十九)上課時間未經報備私自行動者。
(廿)請假手續未於規定時間(7日內)完成者【不含例假日】。逾期8至14日者【不含例假日】警告1支,逾期15至21日者【不含例假日】警告2支。逾期22日以上者【不含例假日】一律不准假,以曠課論。
(廿一)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情節重大,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記大過)
(三)擾亂或影響團體秩序及規範,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持有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光碟;進入不應進入之場所者(聯合巡察春風專案被登記者記小過二次)。
(六)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記小過兩次)。
(八)言行不檢,經糾正深知悔悟者。
(九)不服從糾察隊及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且無故不參加「違規學生交通事故案例宣教」研習者。【如未帶安全帽、改裝汽(機)車喇叭、行人或車輛闖紅燈、無照駕駛等】
(十二)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十三)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屢勸不改者。
(十四)攜帶違禁物品(香菸、煙具、酒、情色書刊(玩具)………等)到校者。
(十五)他人打架在旁助威者。
(十六)冒名頂替他人者。(考試除外)
(十七)校內吃口香糖者。
(十八)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情節輕微者。
(十九)未經師長指導,上課公然使用手機者。
(廿 )學生使用校園網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2、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人身攻擊、詐欺、毀謗、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
4、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大過乙次,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廿一)在校園遊蕩,上課未進教室者。
(廿二)機車停放商家、住戶前影響出入,遭民眾舉發者。
(廿三)校外喝酒到校者。
(廿四)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態度傲慢,誣衊頂撞師長者。【嚴重者記大過兩次】
(二)對師長施以威脅恐嚇者。
(三)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四)在校內外擾亂秩序,言行不檢,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五)於校園內賭博、喝酒、攜帶檳榔者。【吃檳榔記大過兩次】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較貴重者。
(九)偶犯校規,情節重大,但深知悔悟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輕微者。
(十二)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十三)妨害校園安寧(如未經准許燃放鞭炮、丟水球、破壞公物因而造成公共危險…等)。如情節重大,依情節召開學務會議專案議處。
(十四)以不當方法侵入學校網路系統,竄改電子資料檔案,情節輕微者。
(十五)在校內、外(或網路)發表不實言論,口出穢言,中傷他人者。
(十六)請假相關證明資料偽造不實者。
(十七)考試舞弊者。
(十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經性平委員會調查後,情節輕微者。
(十九)使用法定違禁藥(物)品且經檢驗確實為陽性反應者。
(廿)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十、 本校學生吸菸之處分:
吸菸者記大過一次,公然吸菸記大過兩次(含電子菸等不合法菸品)。
十一、本校學生鬥毆之處分:
(一)突發狀況:
1.單方徒手動手打人者,記大過一次,未還手者,不予處分,但若未還手者,有挑釁行為,仍以情節輕重議處。(凡教唆校外人士或學生在學校附近聚集或挑釁者記小過兩次)
2.兩人徒手互毆,先動手者記大過一次,還手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二)蓄意行為:
1.同學之間發生誤會、摩擦,凡糾眾、教唆(不論明示或暗示)兩人以上共同毆打他人者,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主謀者加重處分,餘同前款處理。
2.攜帶兇器到校:
(1)不論有無使用,一經查獲,除按校規處分外得移送治安單位處理。
(2)持兇器恐嚇或造成傷亡,除勒令休學外,並移送治安單位處理。
(3)凡教唆、夥同、帶領校外人士,到校毆人者記兩大過以上處分,餘同前款。
(三)上述行為,若在校外發生,得加重議處。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立保證書】者。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經查證屬實者者。
(二)攜帶法定違禁藥(物)品或於校內使用法定違禁藥(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三)竊盜者。
(四)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善者。
(五)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影響校譽,經性平委員會調查後,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校規、情節重大【如:對師長施以暴力…等等】,經校務處會議決議通過者。
(八)其他合於立保證書處分者。
十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採取適性輔導、適性教育及轉換學習環境處置:
(一)合於十三條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立保證書】期間再受記小過乙次(警告兩次)以上處分者。
(三)在校每學年期間累計犯滿三大過(含)以上者。
十四、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十五、學生之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應經德行審查會議通過,校長裁決後執行。
十六、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十七、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
十八、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導師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已觸犯校規公佈懲罰之學生,能及時改過奮發向上,改善偏差行為,培養責任心,激發高度之榮譽感。
二、使犯過之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
參、銷過:
一、觀察時限【不含例假日】及務時數規定:
懲罰區分 | 觀察時限 | 服務時數 | 懲罰區分 | 觀察時限 | 服務時數 |
警告一次 | 一星期 | 3小時(12班) | 警告二次 | 一星期 | 6小時(24班) |
小過一次 | 二星期 | 9小時(36班) | 小過二次 | 二星期 | 18小時(72班) |
大過一次 | 三星期 | 27小時(108班) | 大過二次 | 三星期 | 54小時(216班) |
二、先提出申請表(如附表1)後,才能辦理銷過。
三、提請銷過每一次僅能提出一種懲罰。
四、志工服務:經政府合法立案之公益機構或學校核可者(服務時數需正式的證明文件)。服務時數在懲罰前者,不予列計。
五、到政府合法立案之公益機構服務之時數,不可作為獎懲相抵依據。
六、每學期德行會議前二週(除特殊狀況外)暫停受理銷過申請。
肆、銷過程序:
一、向辦公室領取「學生銷過申請表」(如附表1)。
二、依表格填寫相關資料。
三、需向導師及教官申請核准後,始開始銷過並觀察。
四、銷過期間需符合規定之觀察時間及要求之服務時數證明。
五、觀察時間若被懲處則觀察期限從被懲處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六、寒假及暑假期間觀察期不予列入。
七、附表2 :銷過工作時數暨簽到表。
伍、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請同學自理,按1~7順序完成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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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座號: 姓名: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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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註銷事項 | 2.自我檢討 | 3.導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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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填寫正確。 處分時間: 年 月 日 種類:(請打勾及填寫次數) □警告 次。 □小過 次。 □大過 次。 事由:(請說明處分內容) | ※內容必須真誠反省,並且書寫達50字以上,否則不予通過。 | ※請打勾或說明: □同意銷過。 □不同意銷過。 補充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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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
4-1.核定觀察期限 【不含例假日】 本欄資料由教官填寫 | 5.安排勞動銷過 本欄資料由提供 服務 | 6.審核是否完成銷過 本欄資料由教官填寫 | 7.完成電腦註銷 本欄資料由工讀生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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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工作時段】 ※與提供服務 (A班17:20~17:35、 ※選定時段後,每日均須按時到班(實施簽到),不可翹班。 ※銷警告者,每日可選一班;銷小過者,每日可選二者;銷大過者每日可選三班。 ※勾選時段: □A班 □B班 □C班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銷過工作時數暨簽到表 | □同意完成銷過 □不同意完成銷過 原因: | 【註銷情形】 □已完成。 日期: 年 月 日 □未完成。 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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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核定服務時數 本欄資料由教官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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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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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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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教官 | 校務主任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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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磐石中學進修部學生銷過工作時數暨簽到表(第1頁) | |||||||||||||
累計 次數 | 日期 時間 | 簽到 | 累計 次數 | 日期 時間 | 簽到 | 累計 次數 | 日期時間 | 簽到 | |||||
001 | 019 | 037 | |||||||||||
002 | 020 | 038 | |||||||||||
003 | 021 | 039 | |||||||||||
004 | 022 | 040 | |||||||||||
005 | 023 | 041 | |||||||||||
006 | 024 警告2 | 042 | |||||||||||
007 | 025 | 043 | |||||||||||
008 | 026 | 044 | |||||||||||
009 | 027 | 045 | |||||||||||
010 | 028 | 046 | |||||||||||
011 | 029 | 047 | |||||||||||
012 警告1 | 030 | 048 | |||||||||||
013 | 031 | 049 | |||||||||||
014 | 032 | 050 | |||||||||||
015 | 033 | 051 | |||||||||||
016 | 034 | 052 | |||||||||||
017 | 035 | 053 | |||||||||||
018 | 036 小過1 | 054 | |||||||||||
新竹市私立磐石中學進修部學生銷過工作時數暨簽到表(第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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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 次數 | 日期 時間 | 簽到 | 累計 次數 | 日期 時間 | 簽到 | 累計 次數 | 日期時間 | 簽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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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073 | 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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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 074 | 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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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 | 075 | 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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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 | 076 | 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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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 077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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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078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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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 079 | 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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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 080 | 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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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 081 | 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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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 082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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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 083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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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 | 084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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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 | 085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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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 | 086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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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 | 087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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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088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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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 | 089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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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小過2 | 090 | 108 大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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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生活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考勤:
一.出缺席加減分規定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2、除公假外,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全學期上課總時數1/2,否則應辦理休學。
3、曠課超過10節以上由校務處寄發家長連繫函,曠課超過36節,掛號通知家長到校約談。
4、曠課每節扣0.5分。
5、事假每15節扣l分。
6、病假不扣分【持有證明且核准者】。
7、公、喪/產假不扣分。
8、婚假以事假論計。
二.請假規定
1、事假(含公假)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否則一概不准。
2、病假須於缺課當日由家長(或本人)先以電話完成請假登記,並於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不含例假日】。逾期請假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3、無論事、病、公、喪假,請假時均須檢附證明(家長、公司、醫生證明、紅白帖等),如所附證明文件有虛偽經查明者,除將已缺席之節次作曠課論外,並予記大過處分。
4、請事假時應先行填妥請假卡,送請導師簽署,再送交教官辦理。
5、因工作需請加班假,要有證明,一學期以30節為基準,超過以曠課論。
6、星期一、五及連續假期前後之事假【加班假】一律不准。
7、上學到校期間若行車交通工具損壞,當日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導師及教官確認,否則一律不准。
8、生理假:因生理期致無法正常上課,得請生理假,每月1日,以病假列計。
9、喪假:
(1)父母:七日。
(2)兄弟姐妹:三日。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三日。
(4)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一日。
前項假期中,須檢具戶籍機關證明或死亡證明書或訃聞辦理請假。
三.外出手續
1、學生自進入校門至下課放學期間,如必須外出,應完成外出手續方得離校違者依校規處份【小過兩次】。
2、申請外出同學應至辦公室索取外出單,填寫後先送交導師[
四.遲到登記
1、上課鐘響後應立即進入教室,慢到由任課老師登記遲到、曠課。屢勸不聽者予以罰站。
2、每遲到十五次扣一分,每遲到七次扣0.5分。
五.到勤管制
1、各班副班長到校後立即至校務處領取[班級到勤簿],並於第一節下課時將班級到勤狀況註記於校務處[白板]填寫到勤人數。
2、第一節下課後才到校同學應到校務處將[白板]上到勤統計表內自己之座號圈起來,表示已到校,但不可擦掉座號。
3、各班導師依各班到勤簿,聯絡未到校同學家長,以暸解原因,掌握同學到課狀況。
貳、生活規範:
一、服儀
1、上課期間(合返校)一律按規定穿著校服。
2、校服應依規定繡學號。
3、長袖白色上衣一律紮入褲內,衣袖不可捲起。長褲為本校規定之藍(黑)為主。不得穿藍色牛仔褲。
4、男、女同學均不得穿拖鞋、涼鞋及無後跟之休閒鞋進入本校,且鞋底不可超過3公分高,並應穿著襪子。
5、頭髮:以自然、美觀、健康為原則【不得染髮、燙髮、過長或奇形怪狀】,若違反請導師、教官、校務處及家長等協助規勸輔導。備註:男生頭髮若前面超過眼睛、側面覆蓋耳朵、後面看不見頸子則為過長。
6、佩飾:男生不戴手鍊及耳環,校服上不符任意加添飾物;女生不戴耳環、手鍊,不得濃粧豔抹,以樸素為原則。
二.交通工具
1、同學騎乘機、單車一律從前門進入校園,且向校務處登記,否則不得進入校園。
2、同學騎機車進入校園要求必須戴安全帽且不可無照騎(乘)機車,達者依校規處分。
3、機、單車進入校園應依規定位置停放,不得停放於教職員車棚,達者依校規處分。
4、由大門進之機車在校內一律不得發動,以免影響其他同學上課,違者依校規處分。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服裝儀容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目的︰加強學生生活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陶冶高尚品德。
貳、服裝儀容規範及處理︰
一、頭髮部分:以自然、美觀、健康為原則,【不得染髮、燙髮、過長或奇形怪狀】,若違反請導師、校務處【教官】、及家長等協助規勸輔導。
註:男生頭髮若前面超過眼睛、側面覆蓋耳朵、後面看不見頸子,則為過長。
不合格處理方式:
1.先由導師通知學生改善。
2.若未改善則由導師通知家長協助輔導。
3.若仍未改善,由校務處約談學生及家長共同處理是否適應本校環境?
二、儀容部分:
(一)服裝:穿著規定之季節服裝,一年級不得穿自行訂製之衣褲,二、三年級如需訂製,質料、顏色、款式須與本校制式服裝相同,否則不得穿著。
夏季制服:
男(女)生著短袖上衣、長褲。
春、秋季制服:
男(女)生著長袖上衣、長褲。
冬季制服:
男(女)生著長袖上衣、短袖黑或深藍毛線衣、長褲、夾克外套。
(二)鞋子:不得穿著拖鞋、涼鞋及高跟鞋;穿著平底鞋時,鞋底高度不可超過3公分。
(三)襪子:一律需穿著襪子,女生夏季襪子以白色為主,惟長度需超過腳踝且不過膝。
(四)學號:除制服外套外,其餘上衣應繍學號。
(五)指甲:指甲應每週修剪乙次,依規定不可塗指甲彩繪。
(六)其他:
1.學生在校不可穿戴耳環、鼻環、舌環…等飾物及化妝(男生不得蓄留鬍鬚),以維持學生清新形象。
2.禦寒可使用圍巾、手套。
3.圍巾、手套配合冬季制服,但週會、註冊日、開學、休結業式、重要慶典活動需求統一。
(七)不合格處理方式:先予以規勸輔導,若仍不改善則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磐石中學進修部新生【插班生】繡學號注意事項
【制服】 | ||
上衣口袋上方如右繡學號【深藍色】 科別:資處科→進資 學號:依據個人學號繡上(六位數) 二、男生及女生不繡姓名。 三、制服外套不繡學號。 | 磐石中學 進資354001 | |
| 上衣口袋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部授教中(學)字第一○一○五一九七○一D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兒(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一)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兒(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二)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兒(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三、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三)本部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四、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或幼兒(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兒(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一目至第四目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稚)園轉送。
六、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