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110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9月13日114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與共同輔導子女適性發展之目的,設立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北區西大路683號。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家長「選舉」或「推舉」,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本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舉」或「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四條 本會設置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或「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舉」或「推舉」為家長委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五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或「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或「推舉」一人為本會會長,五人為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舉」或「推舉」一次,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第六條 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舉」或「推舉」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家長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舉」或「推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舉」或「推舉」之。
第七條 本會應「選舉」或「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相「選舉」或「推舉」之。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
委員。
七、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以其配偶、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本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員代表大會,有會員代表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其配偶、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本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家長委員會,有家長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十五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與會長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六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告。
第十七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本校人員三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本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家長委員會」予以解任: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認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任事項之決議,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行之,並應自解任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解任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家長委員會予以解任。
前項解任事項之決議,應有家長委員會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行之,並應自解任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任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任。
前項解任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行之,並應自解任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家長委員解任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罷免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二條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二十四條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個月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五條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
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本會財務管理規定如附件。監察委員應每二個
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
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
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國教署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八條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國教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及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110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9月13日114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二、本會經費來源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本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其支用,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其家長募捐;與本校有採購或其他事項之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三、本會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監察委員應每二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五、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一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六、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捐助案件,依各補捐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本會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併予移交。
八、本會經費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金額在五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二)金額超過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以下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三)金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四)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五)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之特殊重大支出,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九、本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與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