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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學生社團活動獎懲辦法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提高學生自治精神與服務能力特訂立此辦法。

二、除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辦法另有規定外,學生參加社團活動之獎懲,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擔任社團社長,或從事社團工作負責盡職,對於培養優良之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2.參與期末社團動、靜態演示,表現優異者。

    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及愛國活動、青年活動、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

    4.踴躍參加社團活動及熱心服務,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5.對於指派社團活動工作,能任勞任怨、達成任務爭取校譽者。

    6.參加各項競賽獲得優勝者。

    7.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事實者。

四、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時觸犯校規者依獎懲辦法懲處:

    1.無故不參加社團活動者,以曠課論。

    2.退社。(或輔導參加服務性社團)

    3.記警告。

    4.記小過。

    5.記大過(或特別懲罰)

五、學生有下列情形者,予以退社(或輔導參加服務性社團),並由學務處指定校園環境清潔工作:

    社團時間不配合社團行事、干擾上課秩序,經指導老師口頭勸戒無效者。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警告:

    1.對於學校規定參加之課外活動工作,故意規避或表現不力者。

    2.對於指派工作,敷衍塞責,或態度傲慢,致發生不良影響。

    3.不服從師長指導,及缺乏服務熱忱,致影響工作進展者。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一次:

    1.受警告仍不悔改者。

    2.擔任社團工作,不盡責任,發生錯誤,致發生不良影響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一次(或特別懲罰)

    1.破壞學校秩序,危害學校安全,或有煽動滋事行為者。

    2.私自組織非學校法令規定之團體者。

    3.破壞團體,損壞校譽、或違犯法令之行為者。

    4.其他重大過失者。

九、本辦法經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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