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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 實施計劃與辦法 / 班聯會組織章程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

班聯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全名

          本會全名為「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班聯會」簡稱「磐石班聯會」。

第 二 條:宗旨

          本會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加強學生與學校及各班間的聯繫,以增進團隊精神,促進校園和諧。

          三、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全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培養積極、愛護團體、理性思考、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第 三 條:輔導單位

          由學務處輔導本會推行會務。

第 四 條:自治範圍

班聯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動各項自治活動,非經代表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

第 五 條:班代大會決議之施行

          對班代大會通過之不逾越教育行政及校園倫理之決議,請學校予以尊重並儘量施行,若有窒礙難行請詳述其原因。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會員資格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左: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透過班聯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第 八 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第 九 條:班級代表(簡稱班代)

由每班班長,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班代表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班代有協助執行決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若班代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前向文書組登記,並由該班副班長暫代之。

班代表現盡職者,由班聯會提請該班導師於學期末獎勵;若班代表現怠職者,經導師認可後,於班會中罷免之,該班另派適當人選遞補缺位。怠職者。應予懲罰,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第三章     正副主席

 

第 十 條:主席之職權

一、班聯會主席對外為學生代表,對內統籌規劃班聯會一切事務,協調督促各組工作。

          二、提出幹部名單。

          三、召開主持班聯會,並推動會議之各項決議。

第十一條:副主席之職權

          一、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二、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三、負責本會各項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任期

          一、正副主席任期均為一學年。

          二、如有必要,正副主席須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若主席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主席繼位,至原任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副主席之缺位於班代大會中由高二班代產生以接任。

第十三條:正副主席辭職

正副主席若有不負責任行為或行為不檢事情,由2/5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具體證明,召開臨時大會提出罷免案,經2/3以上會員投票,1/2以上通過,始得罷免。

正副主席若因故辭職,須經全體班代3/4以上出席,出席代表1/2以上同意,始得辭職。

三、新任正副主席之產生得依照本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各組職責

          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大會等動態活動之策畫與埸地維護工作。

          美宣組:負責班聯會海報徽章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有關事項,全力配合各組。

          總務組:負責經營保管、財務收支及庶務之處理。

          公關組:負責班聯會對外接洽聯繫等工作。

          文書組:負責班聯會信箱、建立資料檔案、會議紀錄等文書工作。

 

          第五章    會  議

 

 

          第一節    班代大會

第十五條:班代大會之職權

          一、經由會議將意見轉呈學校。

          二、議決班聯會各項提案及活動,由學務處核可,交付行政部門執行。

          三、監督班聯會行政部門之工作。

          四、進行正副主席選舉之初選會議。

          五、提出正副主席及幹部罷免案。

          六、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六條:班代大會之召開與進行

     班代大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乙次,由班聯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全體班代參加。

第十七條:臨時會之召開
     如有需要或遇重大事件,主席可召開臨時會。班級間如欲發起臨時

  會,可以1/5以上班代連署,並將提案交付文書組,提請主席召開臨時會。

第十八條: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核,並請訓育組長列席指導。

第十九條:大會決議不得逾越我國現行之教育行政及校園倫理。

第廿十條:會議紀錄每次班代大會結束,應於一週內公佈會議紀錄。

第廿一條:會議之請假

     每次會議班代表均須出席參加。無故缺席達兩次以上者,取消其資格並公佈之。其處罰見本章程第九條五項。請假手續須於會前向文書組登記完畢,逾期無效。

 

 

 

第二節         幹部會議

第廿二條:主席可視會議需要召開幹部會議,討論各項活動之規劃,以及決議事項。

第廿三條:分組會議

          各組組長可視工作需要召集組員開會。

 

 

 

          第六章    選  舉

第廿四條:正副主席及各組選舉方式:

     一、正副主席由學校學生採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各組長由每班班代於大會中投票選出。

     二、本會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學年,至次屆開會之日為止,得連任一次。

第廿五條:移交

     一、班聯會會改選後,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財務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後一週內移交清楚

二、新任主席由學校頒給當選證書。

三、新任主席應於移交後兩週內將幹部名單詳填兩份,一份送學務

處,一份自存,並公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本會之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會費五十元。

     二、每學期末公布該學期收支明細表。

第廿七條:章程之修訂
     一、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須經會員代表同意之。
     二、本章程未訂事宜,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習慣辦理。

第廿八條:本章程須經班代大會及學務會議通過,並呈 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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