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磐石中學運動器材及場地借用管理實施辦法 102年9月訂定 | |
* | 學校運動器材除體育課外,借用時間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例假日休息);而運動器材及場地使用以體育正課為優先,校隊練習次之借用或使用。 |
* | 學校獻堂館除校隊練時時間外,並於其他時間規劃給學生及在職員工從事休閒運動,由體育組擬定活動時間或由老師自組活動社團後向體育組申請使用。(使用後皆必須場地清理及關燈) |
* | 體育正課使用運動器材,依上課時間借用,由上課教師指定球僮或各班體育股長登記統一借用,下課立即清點歸還,不得延誤。 |
* | 非體育正課借用場地各班需經帶 |
* | 體育正課帶 |
* | 體育課借用器材逾期未歸還或短缺時,由體育組通知指導老師協助 追還所缺之器材。 |
* | 所借器材如有遺失,則由各班負責原物品規格賠償。 |
* | 所借器材如發生自然損壞時,亦需交還檢視,不得自行拋棄,否則班負責原物品規格賠償。 |
* | 所借器材如有調換或故意損壞,送學務處酌予處罰並原物品規格賠償器材。 |
* | 使用期間遇下雨則立即將借用之器材收回,暫停使用。 |
* | 本辦法經校長核準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