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109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書
£國立 R私立 £偏鄉學校(偏遠、特偏、極偏)
學校名稱 (全銜) |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 | 所屬縣 (市) | 新竹市 | |||||
計畫聯絡人 (含職稱) | 衛生組長 徐志旭 | 聯絡電話 | 03-5223946#219 | |||||
申請辦理議題 (每校得申請1~3議題) | 申請補助金額 | |||||||
必選議題 | R健康體位 £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 R菸害防制(含檳榔危害防制) | 20,000 元 | ||||||
自選議題 | R正確用藥(含藥物濫用防制) £口腔保健 £視力保健 £心理健康 £其他特色議題 | 10,000 元 | ||||||
申請補助金額 共 計 | 3萬 元 (每議題補助新臺幣1萬元,每校補助不超過3萬元) | |||||||
現況說明 | 本校位於新竹市區,交通便利,屬於都會型普通高中,目前有國中部11班、高中部39班及進修部3班,學生數約2300人,教職員工約130人。健康促進活動的推廣,在本校若能具有好的成效,學生能夠將這些建促的觀念與行為,影響到自己的家庭中,那所能夠發揮出的效應,將是由個人延伸到家庭,效果會是數倍於學校人數,將充分顯現教育所展現出的正面效果。 目前社會因科技發達,資訊化的結果,也改變了整個生活型態。很多事都可在家中靠著智慧手機輕易達成,省去了原來該有的身體勞動,更容易造成了因運動不足所產生的各種疾病。又因全民健保制度帶給大家醫療的方便及開銷的減少,反而產生了對藥物的認識不足,因而造成藥物濫用或錯服藥物的問題。另外,對於香菸及檳榔的危害,也是在青少年時期就必須讓學生清楚明瞭,進而對菸、檳等有害物質的誘惑能勇敢拒絕,養生生活好習慣,為自己預約未來的美好健康生活。有鑑於此,本校選定與此三項有關的議題,提出申請,作為本年度推廣健促活動之重點,另未申請之議題,本校也會規劃相關活動進行推廣,以使健康促進活動之推廣效果更為全面。 | |||||||
計畫目標 | 一、 經本校相關會議討論後,確立三項議題為本年度本校健康促進計畫所設定提出申請之議題。 二、 本校109年度健康促進計畫必選議題為-健康體位計畫。 三、 本校109年度健康促進計畫必選議題為-菸害防制(含檳榔危害防制)計畫。 四、 本校109年度健康促進計畫自選議題為-正確用藥(含藥物濫用防制)計畫。 | |||||||
活動內容 | 將本年度本校健康促進計畫選定之三項議題,融入相關關科目之教學領域。 一、 除融入教學外,並規劃辦理相關校園活動,以達到認知及行為改變之效果,並可達到全校推動,學生也可以自己的相關能力參加以健康促進為主題之相關才藝競賽(例如寫作或美術、書籤設計等)。 二、 結合校外資源辦理相關活動,如衛生局、地區醫院、教學醫院、有氧舞蹈教練等較學單位及醫療單位之人力(醫師、護理師)、物力(器材設備)等,共同辦理活動,如健促主題演講、講座、塑身減重訓練營等活動。 三、 利用辦理校內活動時融入健促議題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校慶活動時,設計以健康促進為主題之活動,事實融入各項活動中,並邀請社區、家長或其他校外人士,共襄盛舉,不但可使活動更加多樣,更以多樣貌、多角度的方式,在生活中呈現健促主題,達到教育及宣導之效。 舉辦有獎徵答、徵文、書籤及海報設計比賽,健康體位身體訓練等主題活動,增加活動之多樣性、吸引力,讓更多人能夠關注並參與健康促進之系列活動,真正落實健康促進之目標。 | |||||||
預期效益 | 1. 追蹤不符合健康體位人數,能減少不符合人數或使其接近BMI指數。 2. 減少(降低)吸菸(嚼食檳榔)人數,進而影響其家人拒菸、拒檳。 3. 建立正確用藥觀念,不戕害自身健康。 | |||||||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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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表 | ||||||||||
申請單位: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 | 計畫名稱:109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 |||||||||
計畫期程:109 年 5 月 1 日 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30,000元,向本署申請補(捐)助金額:30,000元,自籌款: 0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目 | 申請金額 (元) | 核定計畫金額(國教署填列) (元) | 核定補助金額 (元) | 說 明 | ||||||
業務費 | 講師鐘點費 | 10,000 | 1.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等訂有固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用。 3.辦理各項競賽頒發獎品(文具、隨身碟等)。 4.辦理業務所需文具、紙張、記事本、 | |||||||
獎品費 | 10,000 | |||||||||
雜支 | 10,000 | |||||||||
合 計 | 30,000 | |||||||||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 國教署 國教署 承辦人 單位主管 |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不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未執行項目經費(含人事費未依學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執行率未達 %,計畫餘款仍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補助款賸餘數逾 元,仍應繳回。 | |||||||||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署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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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