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訂定,經110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三五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議。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職員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個月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
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本會財務管理規定如附件。監察委員應每二個
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
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
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國教署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國教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新竹市私立磐石高及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110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二、本會經費收入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募捐;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三、本會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監察委員應每二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五、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一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六、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捐助案件,依各補捐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每學年結束,本會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本會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併予移交。
八、本會經費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金額在五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二)金額超過五萬元未滿二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三)金額超過二十萬元未滿五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四)金額超過五十萬元,未滿一百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五)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之特殊重大支出,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九、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十、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