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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竹市天主教私立磐石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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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天主教私立磐石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校友之團結,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包括:

一、蒐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

二、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事項。

三、提倡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活動。

四、回饋母校設立各種急難救助及獎助學金。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經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凡在本會母校(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進修部,及其前身)畢、結業之歷屆校友,並居住或工作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凡歷屆校友現任本會母校教職員工者,應為本會當然會員。

三、凡母校應屆畢業同學為當然預備會員

四、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規定應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如有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理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以其中一人為本會理事長,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常務監事。

二、會務之監督。

三、財物收支之審核。

四、於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限代行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承本會會長之命綜理會務,由會長就會員中遴選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總務、文書、連絡三組組長,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長聘任之。本會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理事、監事,並經理監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臺幣200元整,於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人新臺幣1000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
1021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1021218日府社行字第102039754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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