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磐石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102年2月1日學生手冊修訂會議通過
102年8月8日學生手冊修訂會議通過
106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已觸犯校規公佈懲罰之學生,能及時改過奮發向上,改善偏差行為,培養責任心,激發高度之榮譽感。
二、使無意犯過之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
參、懲罰類別:
一、警告一次至警告九次
二、小過一次至小過三次
三、大過一次、大過兩次
肆、範圍:
一、凡依本校學生奬懲辦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之規定,受懲處並有紀錄之學生,經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均可依本辦法規定手續辦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藐視師長或違抗師長指導情節重大者。
(二)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三)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滋事鬥毆者。
伍、申請管制時限與規定:
一、自懲罰公佈生效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二、隨時辦理。
三、每人每次申請以累計一次大過為限(警告9次或小過3次),如一項處分超過一次大過者,僅得申請該次處分。
陸、申請程序:
一、至生活輔導組領取「學生違規銷過申請表」如附表。
二、依表格填寫相關資料並請家長簽章。
三、經導師審核符合通過觀察期後,送生輔組彙整。
柒、觀察時限及愛校服務時限規定:
懲罰區分 | 觀察時限 | 愛校服務 | 懲罰區分 | 觀察時限 | 愛校服務 |
警告一次 | 二星期 | 2小時 | 警告二次 | 四星期 | 4小時 |
警告三次 | 四星期 | 6小時 | 警告四次 | 五星期 | 8小時 |
警告五次 | 五星期 | 10小時 | 警告六次 | 六星期 | 12小時 |
警告七次 | 六星期 | 14小時 | 警告八次 | 七星期 | 16小時 |
警告九次 | 八星期 | 18小時 | 小過一次 | 四星期 | 6小時 |
小過二次 | 六星期 | 12小時 | 小過三次 | 八星期 | 18小時 |
大過一次 | 八星期 | 18小時 | 大過二次 | 十二星期 | 36小時 |
捌、觀察期間規定事項:
一、行為表現:
(一)行為表現良好,無再違犯校規及不遵守日常作息常規情事者。
(二)熱心公益、用功讀書,堪為同學楷模者。
(三)儀容端莊、服儀整齊,堪為同學表率者。
(四)表現特別優良、宏揚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校服務:
(一)於該觀察時限期滿後,指定「特定工作」實施愛校服務。
(二)所謂「特定工作」,如:區域環境打掃或維護、學校相關工作之執行。
(三)如各處(室)無提出需求時,由班導師統一分配及管制。
(四)愛校服務期間之人員及工作管制,由提出需求之處(室)或班導師負責及考核(學生違規服務考核暨銷過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志工服務:經政府合法立案之公益機構(在教官室網頁資料下載區可供參考),由學務處生輔組核定後,始可實施。(服務時數需正式的證明文件)。
四、前兩項之觀察標準,需綜合衡量為原則,並有事實依據可考查。
五、觀察期間如有再違犯校規者,即延長觀察時限,並依校規加重處分。
六、觀察期自懲罰生效日起算。
玖、註銷程序及規定:
一、觀察期限期滿後,由導師依據愛校服務期間之表現,於學生違規服務考核暨銷過申請表簽證後送生活輔導組審查並辦理銷過作業。
二、生活輔導組彙整學生違規服務考核暨銷過申請表後,於愛校服務結束後,依程序由家長、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等簽證後。
三、違規註銷審查通過後,依其申請之懲罰種類於學期結束時,該紀錄得以註銷。
四、大過以上處分需至生輔組領取輔導紀錄表如附件二,在觀察期間由導師及輔導老師約談後,始可實施銷過,銷過依程序由家長、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等簽證,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可將其紀錄註銷。
五、三年級學生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銷過,因觀察期限不足時,得視學生表現,並送學生獎懲會議決議實施銷過方式。
拾、一般規定:
一、對於申請銷過之學生應嚴格考核,詳實紀錄,以供審查考核之依據,期達真正改過向善之目的。
二、銷過期間需符合規定之觀察時間(如:警告需兩星期,且寒暑假未上課期間不列計)及要求之服務時數證明。
三、提請改過銷過經核定後,在該生奨懲記錄表加註『已銷過』以資證明。
拾壹、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磐石中學 學年度第 學期學生違規服務考核暨銷過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班級 |
| 學號 |
|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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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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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時間 | 內 容 | 懲 處種 類 | ||||||||||
年 月 日 |
| □大過 次 □小過 次 □警告 次 | ||||||||||
年 月 日 |
| □大過 次 □小過 次 □警告 次 | ||||||||||
年 月 日 |
| □大過 次 □小過 次 □警告 次 | ||||||||||
年 月 日 |
| □大過 次 □小過 次 □警告 次 | ||||||||||
服務日期 | 服務時間 | 簽證 | 服務日期 | 服務時間 | 簽證 | |||||||
年 月 日 | 時 分 |
| 年 月 日 |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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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時 分 |
| 年 月 日 |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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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時 分 |
| 年 月 日 |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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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時 分 |
| 年 月 日 |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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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時 分 | |||||||||||
學生家長 |
| 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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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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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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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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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每張申請銷過額度累計以不超過ㄧ大過為限(大過乙次亦同)。
2.學號、姓名及懲處內容等資料應先完成填寫,否則不可給予時數
3.申請註銷乙大過以上須簽奉校長核准,兩小過以下由生輔組代理核定。
4.不可使用立可白或原子筆塗改,否則將不予核准時數。